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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改革措施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16-09-16 14:44:50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改革措施的请示》(沪检认〔2014〕154号)收悉。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上海自贸区内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质检认函〔2014〕68号)以及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总体改革方案的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对设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政策性限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业务领域范围实施审批。 
    二、同意取消对上海自贸区境外认证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但要建立起对代表机构的相关信息收集统计制度。 
    三、对在上海自贸区设立认证机构所需要的专职认证人员按照如下条件执行: 
    1.与认证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分支机构或认证机构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认证机构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其中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要能提供退休证明;内退人员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 
    3.认证机构的出资方派遣到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由认证机构的出资方提供正式职工证明。 
    四、同意取消在上海自贸区设立非法人性质分支机构的审批,但要建立起对非法人性质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收集统计制度。 
    五、国家认监委将对上海自贸区认证机构简化行政审批材料要求,加快审批时效。 
    六、请你局尽快研究、探索在自贸区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监管模式,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