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QMS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3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 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 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 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 认证标志。
6.2.3 对于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获证组织的QMS 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3 年。
6.2.4 对每张QMS 认证证书应赋予一个认证证书编号,认证证书编号应遵循一定的规律,具体详见附录C。
6.2.5 认证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认证证书应使用中文。
6.2.6 认证证书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产生误导,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获证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认证范围所覆盖的经营地址。若认证的QMS 覆盖多场所,应表述认证所覆盖的所有场所的地址信息;
注:认证证书中可不包括临时场所,当在认证证书上展示临时场所时,应注明这些场所为临时场所。
(2)获证组织QMS 所覆盖的产品、活动、服务的范围;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且没有误导或歧义(适用时);
(3)认证依据的认证标准GB/T 19001/ ISO 9001 所采用的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4)认证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截止日期,认证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5)认证证书编号(或唯一的识别代码);
(6)认证机构名称、地址;
(7)认证标志、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8)认证证书信息及认证证书状态的查询途径。
6.3 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其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7.1 总则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实施认证证书暂停、撤销和注销的文件化的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
7.2 认证证书的暂停
7.2.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QMS 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QMS 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QMS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QMS 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QMS 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7.2.2 认证机构可根据暂停的原因和性质确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7.2.3 暂停期间,QMS 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如获证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认证机构应恢复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7.3 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 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QMS 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7.4 认证证书的注销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8 申诉(投诉)处理
8.1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申诉(投诉)处理制度。认证委托人对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认证过程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投诉。
8.2 申诉(投诉)的提交、调查和决定不应造成针对申诉人/投诉人的歧视。认证机构对申诉人(投诉人)、申诉(投诉)事项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8.3 认证机构应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申诉(投诉),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对申诉(投诉)的处理决定,应由与申诉(投诉)事项无关的人员做出,或经其审核和批准,并应在60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投诉人)。
9 信息公开与报告
9.1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认证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信息上报的要求,按时上报认证相关信息,至少包括:
(1) 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2) 社会责任报告;
(3) 认证计划及认证结果;
(4) 认证证书的状态;
(5) 其他应报告的信息。
9.2 认证机构应至少在现场审核实施前3 日,将审核计划上报国家认监委。
9.3 认证机构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在次月10 日前将认证结果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认证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不得仅提供“国家认监委”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 云)”查询路径。
9.4 认证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信息。暂停认证证书的,还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认证机构应在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9.5 获证组织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认证机构应对该组织的认证过程进行自查,并按照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10 认证记录
10.1 认证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的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归档留存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归档留存期限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2年以上,或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
10.2 认证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认证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申请评审记录;
(3)认证合同;
(4)审核方案,包括多场所抽样方法(适用时);
(5)确定审核时间的理由(计算过程);
(6)审核计划;
(7)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8)现场审核记录;
(9)不符合报告及验证记录;
(10)审核报告;
(11)认证决定记录。
10.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认证记录、资料等,应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可以纸质文件或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签字或盖章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合同;
(3)审核计划;
(4)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5)不符合报告;
(6)认证决定的结论。
10.4 认证记录应使用中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认证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方式。
10.5 为了证实认证活动的实施,除了认证机构要保持上述认证记录外,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11 其他
11.1 认证标准换版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换版工作要求,落实标准的换版工作,确保认证委托人能够及时获得新版标准认证。
11.2 内部审核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内部审核程序,确保至少每年对QMS 认证开展情况实施内部审核。内部审核应包括对本规则执行情况的自查,并保持相应记录和报告。
11.3 同行评议
认证机构应积极配合国家认监委组织安排的对本机构实施的同行评议活动,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对同行评议中发现的QMS 认证活动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以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11.4 QMS技术服务
11.4.1 认证机构可为组织提供GB/T 19001/ISO 9001 贯标服务,但不得代替组织编制QMS 文件、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严禁协助组织编造虚假管理体系文件、体系运行记录等。
11.4.2 为确保没有利益冲突,参与对某组织QMS 技术服务的人员,2 年内不应被认证机构安排针对该组织的审核或其他认证活动。
11.5 认证数据安全
认证机构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QMS 认证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确保信息和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12 附则
12.1 术语及释义
12.1.1 认证人员:指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及认证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12.1.2 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并接受认证审核的组织。
12.1.3 QMS 认证业务范围:以QMS 相关过程及预期结果的共性为特征的领域。
注:认证业务范围类别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的产品、过程和服务有关,认证业务范围也被称作“技术领域”“业务类别”“行业”等。
12.1.4 认证转换:一个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为了颁发自己的认证证书,而承认另一个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现行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2.1.5 审核时间:策划并完成一次完整有效的管理体系审核所需要的时间。
12.1.6 现场审核时间:审核时间的一部分,包括从首次会议到末次会议之间实施审核活动的所有时间。
12.1.7 严重不符合:影响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的不符合。
注:严重不符合可能是下列情况:
—对过程控制是否有效或者产品或服务能否满足规定要求存在严重的怀疑。
—多项轻微不符合都与同一要求或问题有关,可能表明存在系统性失效,从而构成一项严重不符合。
12.1.8 轻微不符合:不影响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的不符合。
12.2 认证行政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对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处理。
12.3 本规则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